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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 公司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6-10        点击量:5523

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安阳县。2016年,该公司承建了汝南县常兴镇严庄小学和柏丈屯小学的教学楼。公司中标后委派项目经理余海清前往实际负责工程事宜。余海清在实际操作中,把工程分包给了当地包工头张伟,张伟又随后转包给了另一包工头张随义。当然,这一切,作为务工者的汝南县农民工商国喜并不知情,他于当年就跟着包工头张随义进驻工地干活了。不料工程结束后,张随义欠下商国喜工钱600元一直未还。尽管钱不多,但商国喜越想越生气,为这600元钱他跑了不下10次,最终也没个说法。气愤不过的商国喜一纸诉状将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张随义一同告上了法庭。

  接到诉状,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感觉到十分冤枉,辩称,余海清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余海清与张伟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按照每平方米260元价格承包给张伟,公司按照约定已将所有工程款拨付给张伟,公司并不欠任何人的工资款。包工头张随义则辩称,其与张伟口头达成施工协议,张伟将汝南县常兴镇严庄小学和柏丈屯小学两座教学楼的主体工程交给他施工,商国喜的确是跟着自己干活,之所以欠下600元钱是由于张伟没有结算工钱,商国喜所诉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属实,但上述欠款应由被告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

  近日,汝南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后法院认为,商国喜跟随张随义务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张随义对欠付商国喜工资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应当承担及时履行给付商国喜工资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依法应当清偿”之规定,商国喜请求张随义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与商国喜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动或雇佣关系,但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建设项目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应对张随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人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汝南县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张随义、被告河南中和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商国喜劳动报酬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报记者 张宝)

来源: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编辑: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