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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发包协议主体是谁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0-11        点击量:1156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桩基子分部工程”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装饰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那么装饰工程发包协议主体是谁?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那么装饰工程发包协议主体是谁?找天骥劳务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

  一、什么是装饰工程发包人?

  装饰工程的发包人是指在装饰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对外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发包工程时需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装饰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装饰工程项目依法应报建、立项、审批,办理相关手续,装饰单位办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对工程对外发包。如何准确判断装饰工程的发包人,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其次,审查各种审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的主体是否与发包人的主体相一致。作为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

  二、装饰工程发包协议主体是谁?

  承包人在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时,有些因审查发包人主体资格不严,在发包人主体资格都没有搞清楚时,就签订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当发生纠纷时,不知以谁为被告起诉对自己更有利,更能维护合法的利益。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要提起诉讼,就要解决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装饰工程承发包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质量、工期、造价确定等问题发生纠纷,当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如何选择确定谁作为被告,就显得尤为关键。有时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不是同一个主体,有些是合格的主体,有些不是合格的主体,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应从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的关系、民事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考虑。可以依据合同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确定为被告;在共同发包中,将合同中各个发包人都列为被告;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要找出实际上的发包人,以便确定将谁列为被告较好或者是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和实际上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装饰工程发包协议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其主体资格必须具备能够支付装饰工程的费用以及具有发包的资质。如果发包人由于文件不合法性,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并且产生推卸责任的行为。因此发包人需要严格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