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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惹官司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09        点击量:2346

  孙某是一名按摩技师,由于平日受到客户的青睐,孙某打算自己开店创业。苦于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孙某找到朋友李某借款四万元,其同学魏某作为担保人。

  创业之初,孙某的收入可观,按期偿还了李某两万元,而后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借款也就一直拖欠着。李某找到孙某和魏某,要求偿还两万元借款,而这两人却避而不见。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魏某偿还借款两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李某提交了借条,借款人孙某、担保人落款处署魏某,用以证明孙某由魏某保证担保向其借款四万元。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了庭审质证的抗辩权利,故法院对李某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法院认为,李某与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魏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均成立、有效。孙某拖欠李某借款两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某应予偿还,魏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与魏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相关规定魏某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孙某偿还李某借款两万元,魏某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魏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孙某追偿。时报记者 刘纯

来源:滨海时报
编辑:王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