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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酒后驾驶车辆外出,在酒精的作用下胡某迷迷糊糊,无法正常控制方向盘,在道路上与另一车辆相撞,而后又与路灯杆相撞,造成路灯及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系醉酒驾车。案发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事故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无异议,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胡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公共设施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法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同时考虑被告人胡某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时报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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