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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敲定10亿元项目 “黑色账本”里的监管失范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7-30        点击量:1203
   深圳检察系统日前通报今年上半年深圳宝安区基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受贿案9件9人,其中宝安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一执法员在执法大检查时,甚至帮助企业主掉包某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口水质样品,让该公司的水样顺利“达标”。

  据了解,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其中10宗案件与环保企业资质“门槛”有关,涉及环评和排污行政许可的行贿案数量“平分秋色”,上至环保局局长,下至区级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皆为“黑色账本”所染。

  官企合污催生“黑色账本”

  通报显示,行贿热点类型主要包括为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而行贿、为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而行贿、为拿到废水处理站等项目而行贿等。

  2007年,一家纺织企业准备进驻中山高平工业区,从事高污染的印染行业。为了“省钱”,顺利通过环评和办理环境方面的审批手续,该企业向分管此工作的中山市三角镇环保分局局长苏某行贿5万元。

  由梁鸿禧开办的江门蓝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接到业务并使客户环评报告获批,找到时任江门市环保局技术科科长的王成刚帮忙,并在事后送上2万元。王成刚明知报告不合格,仍任其审核通过。

  记者发现,15宗受贿案均涉及减免行政处罚事宜,行贿对象除区镇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外,还包括环保局分管环评及监察执法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行贿金额为3000—4000元/次(5万—8万/年)。

  比如,不合格企业交“黑金”就可以免罚。深圳市南山区环保和水务监理所执法二队原队长李燕忠对一些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给予免罚,甚至帮助一些污染企业办理环保批文。在李燕忠10年间收受的40.7万元“黑金”中,为企业违法减免行政处罚或办理环保审批文件占较大比例。

  此外,为拿到废水处理站等项目而行贿的案件有4宗,相关地市环保局局长或副局长成主要“标的”,行贿金额高达750万—2000余万元,且均为一次性付款。2003—2006年,时任东莞市环保局“一把手”的吴湛辉在主持投资总额达10亿元的环保工程招标时,帮助投资商中标,并多次收取巨额好处费。据东莞市恒泰环保设备公司负责人赖洪中供述,其当时一次性送给吴湛辉2000多万元以示感谢,并约定项目投产后每年再付给吴湛辉600万元。

  中间人“举足轻重”

  剖析15宗腐败案件,可以看出权力寻租环节主要体现在环评审批、行政处罚、企业年审以及政府重大环保工程建设等方面。从受贿特点看,但凡受贿涉及审批和执法的,从官员到普通工作人员,皆为“黑色账本”所染,所涉企业用年供和分红长期行贿相关人员,实现“利益均沾”。虽然行贿人一次性付款“买证”或“买审批”的钱并不多,但为了维持关系,逢年过节送钱送购物卡必不可少。

  通报显示,许利新任惠州市惠阳区环保局局长时,在帮助有关环保企业办理业务等事务过程中,共计受贿146.68万元。相比此类钱款,许利新在任职期间违规收受礼金等违纪金额更多,为456.96万元。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是涉及工业废品受贿站等类型的项目,行贿人还要给相关领导送年供和分红。

  事实上,多年前宝安区就曾发生过类似案例。2004年—2010年,宝安区纪委曾到该区8个部门调查权力寻租问题。当时的问题集中在区文化局和区环保局,但已有人投诉该区环保局某干部由举报人带路到现场,检查发现一黑电镀厂,但该干部向厂方索要了2万元好处费,就没有向区环保局上报关于黑电镀厂的违法行为,黑电镀厂未被查处。

  “想进入环保行贿圈,企业方面还需要找中间人,这里的中间人主要是市区级环保部门基层工作人员。”一位不愿具名的环保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黑色账本”折射权力失限

  环保官员的权力究竟多大?也许可以借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环保局原局长陈柏的“名言”——“我分分钟可以搞垮一间厂”。事实上,这并非信口开河。

  套用宝安区纪检部门的说法,在对案件违法事实做出处罚决定后,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有权选择采用何种处罚措施,这就为执法人员创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有的执法人员为得到好处,就滥用手中权力,选择性地给予当事人较低程度的处罚,处罚额可多可少。有的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走后门,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由此,权力寻租产生的原因是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环保权包括对相关项目的环境审批权,对环保设施是否健全、达标的环境评审权,对污染企业惩治的环境执法权,对环保资金的分配权,对物资、设备的采购权等。”前述环保局人士表示,“这些案例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是环保行政与执法在制度、机制方面的弊端,且并不限于广东一隅。其实,纪检部门对于‘环保部门执法自由裁量权大’的说辞并不完全准确。从现实情况看,环保部门拥有对企业环评等相关事项近乎绝对的控制权。”

  “环保‘黑色账本’倒逼环保执法监督。”前述环保局人士指出,“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问责机制,对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的失责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拒绝官企合污行为。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应摒弃唯gdp是举的偏执政绩观,遏制权大于法的利益冲动,狠治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