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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6-27        点击量:1203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这一新政的实施,不仅将更好地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前形势下对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上海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老工伤人员。为了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2005年本市制定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由于当时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刚建立不久,条件不成熟,且国家原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尚未废止,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标准不尽一致,因此对老工伤人员待遇转基金支付采取了“协商一致”和“费用分担”的做法。此举虽然对解决老工伤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老工伤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由于这些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原国有企业和高风险行业,这些企业历史负担仍然较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部分困难企业老工伤人员负担较重的情况日益显现。

近年来,国家对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十分重视。今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将大力推进解决“老工伤”问题列入了工伤保险工作的要点,并印发了《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0年底前实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化统筹管理的目标,并提出,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统筹管理的要一次性纳入。为此,本市下发的《通知》明确,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实行统一管理。据测算,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在不影响基金收支平衡的情况下,将极大地减轻企业的历史负担。

为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待遇衔接工作,《通知》明确了纳保前后单位与基金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规定《通知》实施前,老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原政策规定执行。《通知》实施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其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统一按《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办理纳入统筹管理手续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因协商不一致未纳入统筹管理的,继续由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入用人单位当年度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实行浮动费率考核。

为确保老工伤人员的利益,《通知》还特别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前与用人单位对《实施办法》规定外的有关待遇原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根据《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可备好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申请手续。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也由用人单位或老工伤人员按照《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