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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与劳务公司的关系,以及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关系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9-23        点击量:2460

建筑公司是从事建筑业的,简单讲就是盖房子的,劳务公司是从事劳动力派遣的,举例说就是如果建筑公司要盖一座房子,缺少工人,就与劳务公司联系,劳务公司派遣工人替建筑公司干活,建筑公司给工人发工资,劳务公司拿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


首先要看直接与施工队签定合同还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如果是前者直接付给施工队工资就可以了,如果是后者直接将工资给劳务公司就行。这样的用工方式容易产生很多矛盾,建议不要采用这种用工方式,可以直接与施工队签定合同,如果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要把合同定的细一些。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