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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分包相关营业税处理解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1-19        点击量:1118

  一、劳务派遣及营业税税务处理

  (一)概念及界定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审理,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劳务派遣企业的运作模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二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是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未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具体的理解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七分之五十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二百万元人民币;必须适应和企业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以法律规定一致的,劳动调度管理系统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度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相应的公司依法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服务。”六分之六十条:劳动合同是在中国企业就业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补充形式,只有临时实施,补充或替代的工作。临时工程是指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时间;工作辅助指后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机会的主要业务;替代性工作是指专职研究工人的劳动单位一定时期,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可以由其他人员代替工作。

  (二)营业税政策规定

  在“营业税”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按规定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劳务派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税[ 2003 ] 16)第三的劳务公司第十二款委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就业,所在单位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代表或服务公司发布的劳务公司,以收集从就业单位的全价减去将支付工资的劳动和管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劳动力流动平衡基金。为了工资/工资必须提供对员工工资的签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必须提供银行对账单(收据)),社会保险费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抵扣凭证。

  二、建筑业劳务分包及其营业税政策规范

  (一)建筑法相关规范及界定

  承包商建筑业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六分之二十条规定施工法: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业务许可。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规则九分之二十:一个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承包部分都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必须由建设单位批准批准。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在资质的规范上《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营业税政策规定

  对符合《建筑法》的建筑业劳务分包工程在营业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在建筑业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区分上主要从企业资质、合同约定、经济活动实质内容等方面予以判断。